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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用工法律问题分析报告附劳动合同范本

来源:布拉柴维尔 时间:2017/12/16

公司积极响应国家的“走出去”和“一带一路”经济发展战略,将投资的目标转向海外;公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经济、政治和法律等等问题,在面临的众多问题中首要的问题就是境外用工问题。针对与公司面临的境外用工涉及的法律问题做如下分析:

一、境外用工类型和法律适用

贵司在境外用工主要有四种途径:第一是在贵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被安排到境外工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在境外(以下简称第一种用工方式);第二是涉外劳务派遣,贵司在境外的机构与境内具有经营资格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合作,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派遣劳动者到贵司的境外机构工作(以下简称第二种用工方式);第三是贵司在境外的机构雇佣当地的劳动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第三种用工方式);第四是贵司在境外的机构与境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第四种用工方式)。

上述的四种用工方式中,关于法律适用如下:

第一种用工方式,由于外派员工的劳动关系在国内,不适用国外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派出境外的特殊性,在一些劳动标准上,比如外派期间的福利待遇、外派期间的加班费计算基数、外派期间医疗期待遇、外派期间工伤待遇等,均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一种和第二中用工方式劳动者虽然身在境外工作,但由于和境内作为用人单位的贵司或与贵司在境外的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具有劳动或劳务关系,均受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和《合同法》的管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以在中国境内解决。而第三种用工方式,由于劳动合同的主体均不具有中国因素,不受我国法律的管辖,应当遵守用工当地的与劳动者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针对于第三种用工方式,贵司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了解熟悉投资目标地关于劳动用工的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两部法律仅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且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三条“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的规定,因此第四种用工方式由劳动者工作地的法律管辖。

上述的四种用工方式中,与贵司密切相关的是第一种用工方式,下面将重点分析第一种用工方式中涉及的各项问题。

二、外派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因此,贵司有义务在劳动合同中告知劳动者明确的工作地点。由于法律并未对“明确的地点”作出解释,但在实践当中,用人单位一般会有明确的经营办公地址以方便企业对外联系。而用人单位内部的员工,其实际提供的劳动地点大多是相对固定的,因此用人单位一般应以相对固定的工作封闭区域(通常是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信件的地址)来确定工作地点。然而,针对贵司所处的行业不同岗位其工作性质有很大出入,譬如外勤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活动区域比较宽泛,则可以约定相对固定的活动区域(如临汾市、刚果(布)布拉柴维尔等)。贵司约定工作地点时作出的相对宽泛的约定必须有合理和善意的考虑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工作内容由贵司与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和管理制度中明确。

三、外派员工的考勤管理

外派员工的出勤管理应根据外派员工级别而定。如果外派管理人员,那么不建议对其进行正常的考勤管理,而是注重绩效管理,并通过书面的约定形式明确不对其考勤,工作时间由其根据工作的需要自主安排。这样的约定符合法律的要求。管理类员工若认为自己加班的,要自己举证加班的事实,不能举证的,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对于外派的普通员工,一定要进行考勤管理,即对他们的工作时间进行书面的管理。因为,引起争议时,对于普通的员工,仲裁员、法官都会要求公司提供其正常的工作计划、工作时间表。因此,普通员工认为自己加班的,公司要举反证,证明其没有加班,公司无法举证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薪酬制度

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贵司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外派员工的作息时间及加班待遇,国内法定节假日和国外法定节假日的工资待遇、每月是否发放当地币生活费、年终奖、海外补贴、贫困补助、每年休假次数、休假期间工资发放、电话费和机票的报销、生活用品的管理、外派期间食宿的提供、事假和病假的管理等事项。

外派员工的工资组成问题。除了基本的薪酬外,外派员工的工资特殊性就是海外补贴海外补贴,包括岗位补贴、地区补贴、野外工作补贴、家庭补贴和风险补贴。依据我国《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这是工资的组成部分,因此,就涉及到具体劳动标准计算时的待遇问题。对于员工外派国外的,应明确约定国外的福利待遇以及工资标准,那么,在这样的情形下,福利待遇不会合并计算为工资性收入的范围,在将来计算员工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假折算工资、医疗期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时,能够更合法、合理地保证贵司的权益。外派员工工资的支付方式,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贵司将劳动报酬支付到外派员工在中国境外开户的银行卡上。

贵司外派员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属人兼属地”原则。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即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外派期间无论薪酬是否由境外支付,中国籍员工仍须就所有境内外收入在中国缴纳个税。应税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海外福利、津贴、补助,除中国法定社保外公司支付的其他社保费用、商业保险费用、其他收入或公司成本。

外派员工在外派期间个税的申报问题。通常,员工受雇于中国境内的公司并派往境外工作,其所得由中国公司支付或负担的情况下,境内公司为个税扣缴义务人,有义务为员工按月扣缴个税;其所得由境外任职、受雇的中方机构支付或负担的情况下,可委托其境内派出公司代征税款。

此外,外派员工须完成个税的自行申报,即在公历年度结束30日内递交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对在境外派遣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汇算清缴。年收入超过人民币12万的个人,还必须就所有收入递交年度自行申报表。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个税汇算清缴属于员工自行申报范畴,实务中不少主管税局仍会要求中国雇主行使扣缴义务,代为进行汇算清缴的年度申报。

外派期间双重征税问题。依据海外派驻国的税法规定,以及两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如适用),中方员工可能在两国均须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派驻国一旦拥有征税权,将优先在当地缴纳税款。随后,依照税收协定规定,中方员工可在申报中国个税时将已缴纳的境外税款进行抵扣;当年未抵完的抵免税额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进行,最长不超过5年。

五、外派手续的办理的办理

一般情况下,贵司应为外派员工办理的手续包括本国和境外两个方面。本国的手续主要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以及到相关劳动部门去备案或是审批;境外的手续则需要遵守刚果(布)当地的法律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刚果(布)的手续是贵司应当为外派员工办理并取得符合派驻地法律规定的合法居留即工作签证和工作许可,确保外派人员数量应要符合当地用工比例规定(具体的要求需要咨询派驻地的律师)。外派的员工应协助配合提供办理手续需要提供护照等文件。

贵司应遵守《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通知》(商合发[]第号)规定,做好在外人员的信息报送和信息更新工作。贵司需填写《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表》,将在外人员相关信息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送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

六、外派员工培训工作

依据商务部管理条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贵司要在员工外派前对外派人员进行行前安全、纪律教育和应急培训工作,要使他们了解派驻国的情况及劳动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任、义务和遇到问题时的投诉渠道,切实提高自我保护和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在员工出国工作前,对这些员工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如何在极端环境下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如何在遇到危险时进行自救、如何提高自身的危险预防知识、日常的工作培训等。另外贵司还应当对派驻国的风俗习惯、生活习俗等进行基本的培训。上述的培训贵司要做好书面的记录。

七、外派员工的安全保护

依据《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商合发[]第号)和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商合函[]28号)要求,贵司应当为外派人员购买境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境外人员和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提高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置能力。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及时通报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

八、境外用工的损害赔偿问题

第一种用工方式中,发生工伤的情况时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境外,我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可能面临一定的困难,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伤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在境外发生工伤时要及时处理,及时地向管理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非工伤的,外派员工的治疗地、医疗期间和费用的承担可在《劳动合同》和贵司的管理制度中明确。

劳动合同

公司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乙方在充分了解甲方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及合同附件。

第一条合同双方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2、乙方:性别: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

紧急联系人及

3、乙方入职声明:乙方保证本人所提交的各种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应认为乙方形成对甲方的欺诈:

(1)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护照、户籍证明;

(2)学历及职业技能证书;

(3)就业状况及工作经历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4)身体健康证明;乙方在出国前应如实反映本人的病史并检查身体,如隐瞒病情而在国外复发,由此引发的后果由乙方自负。乙方应提交体检报告,包含的项目应符合甲方的要求

(5)乙方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6)上述证明文件乙方均需向甲方提供原件,经核实后留存复印件备案。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类型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其中前_______个月,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

第三条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工作地点部门,担任岗位(工种)工作。

第四条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1、乙方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时间8小时(不包括午餐休息时间),每周共计40小时。

2、乙方享受法律及公司规定的休息休假及假期待遇。乙方每年享受30日带薪休假,休假的具体时间由甲方确定。甲方承担休假期间往返于中国与的机票。

3、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实行(指纹、打卡、签到)考勤制度。

如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甲方应如实记录乙方加班时间,双方在加班当月月底考勤表上由甲方负责人及乙方签字确认加班时间,考勤表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甲方未安排乙方加班,则月底考勤表由甲方保留2年备查。

加班报酬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计发或补休。

第五条劳动报酬

1、乙方月薪为税前人民币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元。(注:修订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由甲方将工资负责打到乙方所办的国内银行卡上,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发放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工资,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延至节日假满后第一日支付。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乙方的工作表现,由甲方酌定发放奖金;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保留随时单方面变更或终止支付任何奖金、奖励或其他款项的权利。

3、本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为税前收入。乙方取得工资收入后,应根据相关规定依法纳税,税款由乙方负担,甲方代缴。

第六条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需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2、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工作地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因乙方个人原因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现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不利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法律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乙方患当地常见病(不含性病、艾滋病),由医生出具证明,甲方承担医疗费用%,乙方承担%。

乙方病休有医生出具证明,不做旷工处理,但不予支付病休期间工资。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乙方自付。

乙方连续病假超过20天或在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30天或需要任何持续性治疗(工伤除外),甲方可劝其回国,回国的费用乙方自理。

乙方事假要经甲方书面批准,无正当理由按旷工处理。乙方若因私自外出造成的伤残或死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4、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甲方按国家规定为其提供劳动保护。

5、甲方有权制定员工福利政策,并视经营情况予以调整。

6、乙方在甲方关联企业所在国工作期间,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乙方每月应负担元食宿费用,由甲方直接在乙方劳动报酬中予以扣除。

7、甲方为乙方在国内办理境外人身保险。乙方在合同期内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甲方负责向国内投保保险公司申报,并协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及办理有关善后事宜。甲方不再向乙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处理善后事宜。在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本合同规定保险范围以外,所发生的一切意外伤害事件而产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本人承担。乙方在按照该保险合同获得赔偿后,自愿放弃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再次主张索赔的权利。

若乙方坚持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主张赔偿,则由甲方按照乙方原国内基本工资标准或乙方居住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支付相关费用。乙方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主张赔偿前,须将其根据甲方在国内所办理境外人身保险收益全部返还甲方。

乙方在国外发生的伤亡或非因工负伤事件,在当地处理完毕,回国后不再以此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8、乙方应遵守我国和刚果(布)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乙方应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出有损我国、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其他人员以及所在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名誉、形象的言行;不得组织、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因此引起乙方任何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及关联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引起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甲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对乙方进行企业法规、安全规程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教育。

2、按时支付乙方的劳动报酬。

3、乙方所持护照,在国外期间一律交由甲方或甲方关联企业统一保管。

第八条乙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服从甲方做出的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技能。乙方违反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工作数量和质量要求由公司负责人向乙方提出。甲方对乙方工作量的要求可以分时间段提出,也可以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分阶段提出,其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兼任甲方安排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在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从事与甲方安排工作无关的事情。

4、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活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活动;

5、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性规定。

6、乙方不论何种原因离职、转岗,都应履行甲方人力资源部门相关程序,与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用品的交接、工作内容和材料的交接。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可以依照规章制度,并根据需要及乙方的特长,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甲方可根据公司薪酬政策、运营状况和乙方工作岗位、工作表现来调整乙方工资。

乙方须服从管理和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指派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依法自调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资次日起与甲方签定书面变更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3、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5.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公司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工作数量和质量要求由公司负责人向乙方提出。

(2)未能服从甲方做出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未能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定、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

(3)不能爱护甲方财产,遵守职业道德,提高工作技能

(4)未经甲方允许,兼任甲方安排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职务;非经甲方许可,在甲方安排的工作时间从事与甲方安排工作无关的事情。

(5)在受聘期间,未经甲方许可,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甲方有竞争性的活动,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活动;

(6)未能严格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违反甲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性规定。

(7)患有不适合在公司工作的疾病的。

(8)其他情形。5.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5.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给甲方利益的重大损害的情形包括看不限于:

(1)一千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在公司内造成普遍负面影响;

(3)在同行业或工作区域一定范围内造成对甲方商业信誉的重大损害;

(4)其他在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重大损害情形。5.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乙方虚设或伪造工作经历、教育背景、健康状况、资质、证件等与就职相关的情况,为本合同甲乙双方确认的欺诈行为;

5.6、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7、乙方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违反外事纪律或违反甲方关联企业所在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5.8、有本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依据本条任一款导致的合同解除,甲方无需向乙方进行任何补偿。乙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导致乙方回国的,由乙方承担往返机票及其它费用。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7、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8、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9、如本协议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乙方提前解除协议,或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甲方及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除支付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外,乙方须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其他赔偿费用。

10、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但是发生第八条第五条款列明的事项除外: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甲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处理

1、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如双方无异议,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续签,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否则此情形将视为甲方已经在维持本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乙方不同意续订本劳动合同的情形。

2、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立即将其受聘期间管理、支配、占有、使用的任何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公款、票据、文件、资料、通讯设备、交通设备等,归还甲方;因乙方迟延归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甲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秘密,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商业秘密泄露而发生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不得利用其掌握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技术秘密牟利,或者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失,如果发生上述任何情形,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追偿。乙方在甲方劳动合同期间到与乙方以及乙方关联企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应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元。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附件

本合同附件包括《员工手册》,《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岗位说明书》、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等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乙方确认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了其中的内容,并承诺将严格遵守;将来甲方修订或新制定的规章制度向乙方公示后对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也应当严格遵守,乙方每月有义务咨询甲方人力资源部最新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首先由甲方签章后交乙方签字,自乙方签字之日后仅需交还甲方一份即可,故自乙方签字之日起甲方已将本合同交付乙方,乙方应保留本合同。

2、甲乙双方须全面阅读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条款并认可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规定方可签字盖章。

第十四条通知

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规定,甲方向乙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联系应以中文书写,可经专人递交,或以挂号、快递等邮寄,或以传真发到乙方的下述地址,通知被视为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方式决定:

A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有效送达;

B以邮寄方式送达的通知以寄出日后第七日视为送达;

C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在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为通知的目的,乙方确认的通讯地址如下:

乙方变更通讯地址时必须书面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通讯地址未予变更,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负担。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1、甲方负医院、培训中心等地点进行出国前的体检、培训、安全教育,办理护照、健康证、黄皮书、白皮书等,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出国手续、出国签证及购买国际机票。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机票后由于乙方原因不能成行的或在国外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回国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公司为每一位员工办理劳务签证的费用为元人民币)乙方承诺由自己承担元人民币。

3、乙方在充分了解所在国家基本国情、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生活待遇等方面的情况下,自愿申请去国外工作并提交个人国外工作保证书。

4、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之前应如实填写或说明本人的工作经历、技术水平、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情况,并提供真实可靠的本人证件和证明材料;否则将视乙方以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理,其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被甲方聘用后及出国前,不得提出出国工作以外的附加条件。

6、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时间按时到公司报到,严格按出入境规定的要求自带生活用品,不得私带违禁品及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7、乙方在办理出国手续阶段至出境前患病或发生意外伤害,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作者

简介

严涛律师,西北政法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曾担任某中级法院民事二庭副庭长、执行庭庭长等职务,从事律师工作后系本专业委员会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委员,常年从事公司法诉讼代理和研究业务,对商事,尤其是公司法诉讼,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视角。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与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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