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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读比武审判,夫妻决斗,人类以前有多野蛮

来源:布拉柴维尔 时间: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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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比武审判对西方的影响有多大?在美国当今日常的生活用语之中仍充斥着“司法决斗”的气息:如将辩护律师视为“被告人的护卫”(championoftheaccused)或“枪手”(hiredgun);把被告人视为刑事诉讼的“靶心”(target);自白等于是“投降”(surrender);把警察在讯问嫌疑人前的告知比作“宣战”(declarationofwar);法官的角色就是“确保按照法定规则进行战斗”(toseethatthebattleisfoughtaccordingtolaw);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比武审判。

文/张显德

编辑/张显德

看过《权力的游戏》的朋友对比武审判肯定不陌生。当提利昂被控谋杀乔佛里,在庭审中,众叛亲离的他对于不公正的审判,一怒之下提出了比武审判,双方的比武代理人红毒蛇赵信和魔山肉盾的血腥对决大家还记忆犹新吧。

皮特-丁拉基在接受审判这一段的演技简直帅呆了

那么比武审判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

其原理就是:因为上诉方要求的是对被诉方的死亡判决(A一旦被定有罪,就是死刑),让他也承担死亡风险显然更为合理。即双方都赌上性命,将结果交予上帝。最为奇葩的是,当时夫妻双方对婚姻有争论时也适用比武审判,其情景如下图所示......

15世纪所绘的夫妻决斗by.HansTalhoffer

双方穿着紧身服,男性有3根木棍,并且会被放在一个3英尺(91公分)深的洞里,一只手被绑在腰上。女性的武器是用布包起来的3颗石头,每颗重1~5磅(0.45~2.2公斤)

男性只能在坑里,女性则可以自由移动。若男性的手或手臂碰到坑的边缘,裁判就会把一根木棍收走,但女性如果趁机在男性将手碰到坑边时用石头打他,会被没收一颗石头。

这就是当时正式的审判,若男方胜,女方会被活活烧死,若男方败,其也会被处决(也没脸活了)

年奥格斯堡的司法决斗

为了给大家详细介绍比武审判,下文引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昌盛的论文《英国决斗式审判的理性和正义》

一提到决斗,人们往往首先想起的便是俄罗斯诗人普希金的悲剧,或是大仲马小说里的法国贵族们为了哪怕是想象中的一点点冒犯就生死相搏的情节。但事实上,决斗曾是一种“法定的”纠纷处理方法。学者们普遍认为,司法决斗是在中世纪早期北欧所盛行的一种裁判方法,它在英国的生根发芽则应归功于年的诺曼征服,诺曼人在占领了英格兰后,也将欧洲大陆的决斗式审判带入了英格兰。

如果法官认为该案件适宜于采用司法决斗,他就会确定决斗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当所有事项准备就绪之后,决斗者就会步入决斗场并站立于场地的两侧。然后,双方将走向前场并对神宣誓他是为正义而战。宣誓完毕后,双方分开,决斗开始。普通民众则把观看当事人之间的司法决斗当成一种难得的娱乐方式,紧张刺激的格斗场面和悬而未决的格斗结果使司法决斗堪称一出无与伦比的“戏剧”。

在当时的欧洲大陆,贵族们通常手握长矛盾牌、身披坚实盔甲、脚踏宝马良驹而战;而在英格兰,典型的决斗场面是手握棍棒徒步而战。决斗从黎明时分开始,直到一方决斗者被杀死或高呼“我是懦夫”并承认失败而告终。如果决斗一直持续到星斗闪耀之时仍然不见分晓,法官将宣布被告人获胜。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败者没有战死,可能被执行绞刑。

英国学者布拉克顿曾经指出,门牙在决斗中是一件非常重要的常备性武器,掉了门牙的人通常被视为没有决斗能力者。纳尔逊在《司法决斗》一书中记载,在年温切斯特的一场决斗中,当时一方当事人“用牙齿咬对方的鼻子”,从而赢得了战斗。

以今天的眼光来看,这种原始的审判方式显得无比野蛮和愚蠢。但是,欧洲当时采纳这种审判方式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决斗是欧洲野蛮部落的“陋习”,随着罗马的衰落,分崩离析的各邦君王已经无力控制这些野蛮部落。与其放任不管,不如通过设置决斗规则将其合法化,纳入审判体系。而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司法权被上帝“收回”。在笃信宗教的中世纪人们看来,神灵会庇佑正义者赢得决斗。决斗的结果就是神灵的启示,它昭示胜者宣誓为真,输者宣誓为假。虚假宣誓不仅是对上帝的亵渎,同时也违背当时的社会道德,所以输者必须要受到严厉的制裁。因此,决斗式审判被看作是神判的表现形式之一,都是通过神灵介入来发现真相、获得正义的。不过,比起水审、火审等神判形式,决斗式审判可以给原告和被告更多自我控制命运的机会。

《权力的游戏》中桑铎·克里冈比武审判

约翰·哈德森在《英国普通法的形成——从诺曼征服到大宪章时期英格兰的法律与社会》记载了一个流传至今的决斗故事:两个被判令进行决斗的人会面了,其中一个要比另一个高大强壮许多。那个壮汉抓住那个弱小者,把它高高举过头顶,准备狠狠地扔在地上。这个被悬在空中的小个头对着上天振奋起精神,口中发出一句简短的祷告词:“救救我吧,圣明的受难者托马斯。”性命之忧迫在眉睫,祷告的时间仅在须臾之间。那个壮汉,就像被那个神圣的名字震慑住了一样,突然在他举着的人下面瘫作烂泥,被击败了。以心理学的观点来看,在一个自然力强大而理性弱小的古代社会,对神明的信仰是一种十分巨大的精神力量,由于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一个,宣誓作战的两方中必有一方是在说谎,说谎者往往要承受极大的心理压力,这会直接影响到他的决斗能力。这种心理机制是决斗式审判的“理性”基础,它与现代科学仪器“多参量心理测试仪”(俗称测谎仪)的基本原理别无二致。或许可以认为,在笃信上帝的中世纪,它揭露谎言的能力还更为强大。

从理论上来说,只有控告者本人和被告人本人才是进行司法决斗的法定主体。但是,如果将妇女、老人、小孩或其他没有决斗能力的人置于决斗的境地,他们显然不是那些身强力壮的(男)人的对手。为此,必须设计出足以平衡决斗者双方能力差距的规则。例如,如果妇女是参与决斗中的一方当事人,那么按照当时的规定,与其决斗的男子就必须待在齐腰深的洞里,并且要将他的一只手捆绑在背后,而女性决斗者则可以自由地在洞外四周与其展开角逐。不过,对于参与决斗的女性或其他能力欠缺的当事人来说,他们通常都会雇请决斗士代表他们迎战。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决斗通常都是在职业决斗士间进行的。

决斗审判并非撒克逊法的一部分,是由诺曼人引进到英格兰的。在阿什福德案例报告中,这种审判方式的来源被律师提及,为诺曼底的《大习惯法》。其中有关决斗审判来源的介绍章节如下:

‘R诉T,涉嫌谋杀R的父亲,犯有上帝以及公爵治下的重罪,R有足够证据证明,也能在某时让T得知R的证据…如果T拒绝指控,并提供自己的控诉理由为自己辩护。(陪审团)应当首先考察辩护方的诉求,然后是上诉方的…(上诉时),辩护方应首先扔下自己的手套,然后是控告方。

到了十二世纪,关于决斗审判的法律变得更为完善。在格兰维尔的书里,他提及了在上诉案件中,一方可能仅被允许以神明审判的方式,而不是决斗。在此之后,亨利·布拉克顿的书中记录了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并且一直被保留到了19世纪。

十三世纪起,更详尽的限制决斗审判的规定被制定了出来。在布里顿年写成的书里,许多事情都可以破坏掉决斗审判的执行。比如:上诉方受重伤、十四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拥有圣令、是女性、或者一位有其他理由的男性…被上诉方将不可以使用决斗审判的方式。另外,在格洛斯特的法条中,对决斗审判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当时,决斗审判是不被法官所鼓励的。十三世纪中期以前,几乎所有的上诉案件都是由陪审团裁定的。在十四世纪,曾经有一个抢劫案例中,法官拒绝了决斗的提议,因为害怕这会鼓励‘强者欺凌弱者’。

年,玛丽.阿什福德在萨顿科菲尔德的沃明利被杀害。嫌疑人叫亚布拉罕.索顿。索顿被华威巡回陪审团无罪释放。玛丽.阿什福德的弟弟上诉至威斯敏斯特。在王座法院的审理过程中,索顿宣称无罪,并要求决斗审判。上诉方拒绝。索顿由此被释放。御前大法官由此年的6月,在上议员提起一条关于废除决斗审判的法案。法案在当月被通过。由此,这个长久以来留存的上诉制度被画上了终止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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